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都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一套房产作价200万元出资。后因为市场因素导致该房产仅值150万元。公司债权人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已知当事人之间并无其他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和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丙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和乙不承担责任
D:丙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答案是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增资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予以补足,如果股东无法履行义务,则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而甲和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