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由A银行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注明“若票据到期时甲公司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本银行不予付款”;该票据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在票据上注明“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公司只承担补充责任”;乙公司拿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不能向本公司追索”。同期丁公司向戊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为2015年3月1日,并注明付款日期为3月12日。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B:乙公司的记载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C:丙公司的记载视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在支票上对付款日期的记载无效
根据银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上付款日期的记载是无效的,因为支票付款期限只能是一定限期,或者在背书后方限制支付的时间,而不能单方面的确定付款日期,因此答案是D。知识点:《银行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能以收回期限表示要求支付者支付票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