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201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2)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3)丁因其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1)甲签订的12万元买卖合同无效。由于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甲以A企业的名义签订的12万元买卖合同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因而该合同无效。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知识,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一般合伙企业规定中出资普通合伙人有权单独签订合同,但出资有限合伙人无权擅自签订大额合同,只有普通合伙人统一同意,有限合伙人才可以签订大额合同,所以本题的答案为甲签订的12万元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