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3月25日完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无条件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

2023-05-07 14:40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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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3月25日完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1)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无条件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退货率为20%,至2020年2月28日乙公司未进行任何退货处理。(2)2019年8月20日,丙公司因合同问题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甲公司因此确认了预计负债300万元。2020年3月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应支付丙公司违约金400万元,甲公司同意判决,并于当日支付了400万元违约金。(3)2020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丁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因火灾损失发生严重财务困难,预计应收货款4 000万元很难全额收回,预计收回比例为30%。(4)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发现2018年12月1日购入的办公楼一直未提取折旧。办公楼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5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850万元。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可以使用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5)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发现2019年12月31日将一栋已出租的厂房由成本模式改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厂房原值2 0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当日厂房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但甲公司未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其他资料: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会计调整影响损益的均可以调整当期应交所得税。

答案是甲公司应交所得税为87,750万元,该题目运用了所得税税率、债务法、可退货商品、违约金、账务处理以及会计调整等知识。具体解析如下:根据债务法,上市公司应交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该题目应交所得税:(1)销售商品的扣除项:销售商品成本8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应扣除930万元;(2)违约金收入:400万元;(3)可能损失:应收账款收回比例30%,可能损失为4 000万×30%=1 200万元;(4)未计提折旧:折旧额=购入价款×(1-(预计净残值率+税率))÷使用年限=65 000万×(1-0.05-0.17)÷40=4 375万元;(5)已出租厂房的计量调整:公允价值2 5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未提减值准备2200万元=300万元;根据以上,应交所得税为:销售商品收入1 000万元+违约金收入400万元-可能损失1 200万元-未计提折旧4 375万元+厂房调整300万元×25%=87,7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