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9年10月1日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X、Y、Z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270万元,合同约定,只有甲公司将这三种产品全部交付给客户,才能收取合同总价款,这三种产品构成三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以100万元单独出售X产品,其单独售价可直接观察;甲公司于合同签订日即将X产品交付给该客户,当日该客户即取得X产品控制权,Y产品和Z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的Y产品单独售价为50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Z产品单独售价为为150万元,甲公司通常将Y产品和Z产品组合在一起以170万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2020年3月10日将Y产品和Z产品交付给该客户,该客户当日即取得Y产品和Z产品的控制权,甲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收取合同总价款,假设:(1)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2)X、Y、Z产品的生产成本分别为8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要求:
答案是合同总价款270万元分别按照X产品100万元、Y产品50万元和Z产品150万元三部分收入确认。
解析:根据合同,只有将三种产品全部交付给客户,甲公司才能收取270万元的合同总价款,按照X产品100万元、Y产品50万元和Z产品150万元三部分收入确认。这里运用了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