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与好友李某协商后用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2023-06-15 20:56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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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与好友李某协商后用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是B。因为李某仅仅以名义股东参与了登记,而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所以由于张某作为实际参与者和受益人,可以向李某追索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这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此题运用了民法中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