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20年1月1日,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为226000元,款项尚未支付;2×20年7月1日,经双方协议约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当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226000元。该产品市价为100000元,产品成本为70000元,乙公司已为转让的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000元。甲公司为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2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接受存货的入账价值为( )元。
A:100000
B:70000
C:132000
D:213000
答案为D,213000元。题目中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说明乙公司要承担13%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销售材料给乙公司含税价为226000元,乙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产品市价为100000元,产品成本为70000元。计算入账价值时,需要计算应收账款未支付时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其增值税可抵偿金额应等于应收账款的价值(226000元)乘以增值税率(13%),结果为29280元。然后再减去甲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2000元,最终入账价值为213000元,故答案为D,2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