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 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 甲公司又将所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 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21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岀售给丁公司。 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于2021年4月12日提货。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乙银行就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向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Q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答案:是的,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当事人应当完全同意其约定而签订合同即认为合同有效。在本例中,甲公司和乙银行的当事人明确表现了对借款的约定,包括借款金额、期限、抵押担保等内容,在双方法律上视为有效。
Q2:乙银行是否可以就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向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
答案:是的,乙银行可以依据抵押权向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根据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实施诉讼或者将抵押物变现,以获得债权的清偿。在本例中,乙银行拥有甲公司出售给丁公司的数控机床的抵押权,可以行使抵押权以清偿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