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2021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2021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22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 5 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2022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问题1: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可以正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是,甲公司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以正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6条,“出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出让物所有权,受让人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与受让的法律效力便立即生效”,由此可见,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甲公司即可正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