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 10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50万元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 四人约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2021年9月17日,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听说了A公司的现状,因A公司欠B公司到期货款1000万元,B公司遂要求A公司还款。A公司表示账面仅有800万元,无力偿还全部欠款。B公司调查后发现:(1)2018年9月1日,甲将房屋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2)乙的设备因为市场变化贬值,2021年9月市值变为70万元。B公司遂向法院主张:(1)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2)认定乙出资额为70万元,要求乙补足出资。(3)认定丙的出资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解析:本题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根据上文,A公司的出资人包括甲、乙、丙、丁四人,甲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机器设备作价100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50万元出资,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B公司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认定乙出资额为70万元要求乙补足出资、认定丙的出资无效。因此,答案为:(1)甲未履行出资义务。(2)乙出资额为70万元,应补足出资。(3)丙的出资无效。
运用了法律知识:本题根据2018年8月21日A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并约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享有分红权,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股东出资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实物形式义务出资,可要求变更出资额”,本题便回答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乙出资额为70万元,应补足出资,丙的出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