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 “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2020年5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 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 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 和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均同意, 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

2023-06-16 21:2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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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钱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 “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2020年5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120万元、 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 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 和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均同意, 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钱某的股权。 钱某予以拒绝, 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孙某。2020年6月,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0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赵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1. 赵某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是否合法:不合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需要持有至少1/10以上的股份,以具备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而赵某仅持有1.7%的股份,所以是不合法的。

2.赵某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在1/10以上的股东,赵某持股比例仅为1.7%,虽然优先购买权以及钱某股权转让的事宜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就赵某本人而言,他并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资格。

解析:本题考查了公司法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以及查阅公司账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