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 “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2020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2021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赵某向法院起诉后,甲企业实施否有效?
答案: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除根据合伙协议授权外,不得对第三人做出对合伙企业有约束力的表示或者行为。因此张某超越权限在名义上以甲企业名义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运用的知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