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 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 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A企业的出资分配方式不合法。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所有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完成出资,出资分配也应当按照比例进行。根据上述资料,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时,A企业的盈利就已经全部分配给甲和乙,这样的出资分配方式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A企业的出资分配方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