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 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 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 B公司遂对A企业和保证人丁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合伙人个人承担。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对戊、C公司负有的债务,分别承担2万元的责任,而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题目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承担债务的规定,即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合伙人个人承担。故甲、乙、丙三人应对戊、C公司负有的债务,分别承担2万元的责任,而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张,不成立。运用的知识点是《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债务,由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合伙人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