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是D,乙公司负债严重,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根据买卖合同第18条暂停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也就是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暂停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乙公司支付不能而带来的损失。运用的知识是《合同法》第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