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刘某和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该房屋。 2021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张某随后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21年5月,王某向刘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屋,以刘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3-06-17 12:12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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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出租人刘某和承租人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第一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次日,王某搬入该房屋。

2021年4月,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张某随后要求王某搬离该房屋,王某以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

2021年5月,王某向刘某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屋,以刘某侵犯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王某优先购买权是受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所保护的。根据法律规定,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房屋的承租人同意以租金形式占有房屋使用权,即受到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其优先购买权的有效时间为租赁且没有终止的期间。因此,在王某同意搬入房屋、刘某出售房屋给张某之后,王某仍具有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刘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