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任何一方违约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状并参加了开庭审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甲公司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一方违反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一方因乙公司客户(丙机械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向对方追究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甲公司提起诉讼是合理的。
运用的知识:这里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