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向丙岀具担保书,丙接受,但丙和丁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 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 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9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9年8月8日,机床发生故障,甲请求乙修理,乙予以拒绝,要求承租人甲自行修理。甲自行修理后,在使用机床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
2019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丙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请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请求丁承担保证 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与丙没有成立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请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丁承担保证责任的申请被拒绝,答案是:因为丁与丙没有成立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且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请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民法中关于保证的法律知识,在民法中,保证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行为人。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必须通过单独的保证合同形式来合法成立,如果只存在一般保证的关系,丙在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不能构成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