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由上述情况描述可以得知,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而单据中除了付款日期以外的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字体不一致,所以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的理由是: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这里运用的是票据法中关于凭证的知识,支票是一种凭证,凭证上的内容必须与出票人的意愿一致,而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对金额和收款人的明确表达,因此这些内容要求字体一致,而乙公司补记的字体改变了原有的意愿,从而导致了支票无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