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资人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时该出资已经符合法定条件,贬值是由于后来的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引起的,那么该出资人就不需要补足出资; 2. 如果出资人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就没有对其评估作价,或被评估认定出资时的价值就已经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此时该出资人为不全面出资,应当立即补足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2022-04-25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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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