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是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外分,实际岀资人以其享有实际股权为由,认定处分股权无效的,参照物权法规定,银行是善意取得该质权,不能解除该质权

2022-04-25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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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赵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赵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本题中,银行是善意的,已经提供了贷款并且质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此时银行善意取得该质权,赵某不能要求解除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