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 而不是单独的每个合伙人。本题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升值部分也应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乙无权就出资房屋升值部分要求丙退还。

2022-04-30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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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1)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1)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后,一般来说,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 而不是单独的每个合伙人。本题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升值部分也应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乙无权就出资房屋升值部分要求丙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