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如在动产上不得设 立用益物权,此称为类型法定。因为物权类型法定,当前当事人可以设立的物权主要限于《民法典》所确认的类型。

2022-04-30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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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单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2025年)

【单选题】下列关于物权法律制度中物权法定主义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当事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B. 物权法定即物权的类型及内容,均以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为限,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C. 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D. 当事人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

【答案及解析】D

当事人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类型,如在动产上不得设
立用益物权,此称为类型法定。因为物权类型法定,当前当事人可以设立的物权主要限于《民法典》所确认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