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金额未补记前,不得使用,收款人可以由相对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022-05-01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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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岀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岀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