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属【见票即付】,不行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的,记载无效

2022-05-01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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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