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2-05-01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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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2)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