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2-05-01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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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单选题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2025年)

甲、 乙 、丙共有一套房屋,各自所占的份额均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丙主张将此房内部进行豪华装修,甲表示赞同,但乙反对,经査,甲 乙 丙之前对此情形并没有约定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丙和甲不得进行装修

B. 因甲和丙所占份额已经达到了 2/3以上,因此甲和丙可以进行装修

C. 甲和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进行装修

D. 若甲丙坚持装修,则要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及解析】B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丙三人的关系是按份共有,并且同意的份额已经达到了2/3以上,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