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通知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2) 未收到通知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间为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2022-07-27 02: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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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问答专项练习

【本题所属章节】 《中级经济法》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2025年)

【问答】(1)2020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答案及解析】(1)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与戊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