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 000元。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同类物资在B公司目前的销售价格为70 000元。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是( )元。
A. 52 000
B. 57 778
C. 59 000
D. 59 340
【答案及解析】C
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产品的成本。所以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50 000+2 000+70 000×10%=59 000(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