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不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B. 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C.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答案及解析】A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选项A错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选项C正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选项D正确。题中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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