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00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50000万股。2015年1月1日,甲公司按票面金额发行600万股优先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该批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即当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可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宣告并以现金全额发放当年优先股股息,股息率为6%。根据该优先股合同条款规定,甲公司将该批优先股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甲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 )元/股。
A:0.80
B:0.79
C:0.81
D:1.25
答案是B,由于甲公司发行了600万股优先股,因此该批优先股被分类为权益工具,优先股股息不在所得税前列支,即不影响基本每股收益。甲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为2000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250000万股,故基本每股收益应为200000元÷250000股=0.8元/股,而因发行600万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故净每股收益应为0.8元-100元÷600万股=0.79元/股。这个题目运用了股票收益及其计算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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