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均为零。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1)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均为零。(2)甲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6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账面价值为70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4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3)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0万元,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4)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下列有关甲公司2015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正确的有()
A: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100万元
B: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162.5万元
C:递延所得税费用为62.5万元
D:应交所得税为187.5万元
答案是D。题目运用了企业所得税递延税款的相关知识。应交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交增值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题意可知,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零;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的期初余额均为零;投资性房地产于2014年1月1日转换,账面价值为7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600万元。因此,根据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1000*25%-0-(0-0)+(2600-2000)=1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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