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生产货物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当月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200元。当月将上个月购入的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改变用途,用于企业职工食堂的建设。已知该批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000元(含运费465元),则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A:17000
B:11081.4
C:13600
D:14372.1
答案为B,11081.4元。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将本单位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与购入可免税进口货物、应税服务和取得货物、劳务的账面成本相抵扣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加征。”由此可知,企业2021年8月的增值税应税额应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减去购入可免税进口货物、应税服务和取得货物、劳务的账面成本(10000元+465元=10565元)的差额,即89435元×3%=2683.05元,加上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200元,得出最终结果为110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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