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设备出质给甲,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其后乙并未按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甲,而是把该设备出卖给了丙并完成了交付。后乙未履行到期债务,欲拍卖该设备实现优先受偿权,遂起纠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设备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的质押合同未生效,因为质物未交付
B:自甲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甲对设备享有质权
C:丙能否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D: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甲不能对该设备行使质权
答案D正确。这是因为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签订的质押合同只是甲在设备上享有质权的潜在权利,但只有乙实际交付设备后,质押合同才生效,甲才能行使质权。而由于乙将设备出卖给了丙并已完成交付,因此丙已取得设备的实际所有权,而此时甲已不能再对该设备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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