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欲将一套生产设备售与乙公司。2021年8月14日,甲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信的落款日期是2021年8月14日,该信件于2021年8月15日发出,邮戳日期是2021年8月15日。要约中规定承诺的期限为10日,该信于2021年8月22日到达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该要约的生效日期和承诺的起算日期分别是( )。
A:8月22日和8月15日
B:8月15日和8月15日
C:8月22日和8月14日
D:8月15日和8月22日
答案是C,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日期是2021年8月14日,而该信于2021年8月22日到达,所以要约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8月22日,而承诺的起算日期是2021年8月14日。这里要运用的是合同法的知识,根据合同法规定,特别是有效合同成立的条件,双方对于要约的同意是必要条件,因此甲方发出的要约在乙方接受前是处于无效的状态,承诺的起算日期需要根据要约发出的日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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