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不知情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23-02-26 21:30 来源:会计学堂
531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不知情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是D,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背书以后的代理付款人(丙公司)即可享有票据的权利。而根据第六十六条,背书人(王某)承担着证明背书有效的责任;根据第四十九条,持票人(李某)承担着证明其是收款人的责任;根据第九十二条,出票人(甲公司)应当尽到审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