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远亲范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曾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以范某为名义股东。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来范某见投资权益有利可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B:若曾某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C:若范某以其为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为由否认曾某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D:若曾某未经其他股东表决,便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是B,这里的题目中未提到任何股东的表决,也未提及公司的登记,所以有关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答案C、D都不正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约定曾公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法院应当认可和保护该权利,因此答案B正确。这里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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