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2023-02-27 12:09 来源:会计学堂
527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是C。该题中讨论的是公司董事的职权。所以应该运用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知识。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是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的管理者,确定经营政策,聘任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行使聘任公司经理职权的主体。因此,答案是C。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