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为A,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财产权利发生时间,是两合同中交货的那一合同,获得该财产权利”,因为丁在第三天就当场交付了玉器,所以可认定丁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也就是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