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丙公司以其价值80万元的设备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丁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就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和顺序没有作出约定。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清偿了40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清偿。有关担保责任承担的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应当先向丙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
B:乙银行应当先向丁公司主张保证债权
C:乙银行有权向丙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丁公司主张保证债权
D: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权请求丁公司分担
答案为D,因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关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和顺序,表明丙、丁两公司之间并无分担责任的关系,有关担保责任的承担要按照优先权的原则,由乙银行向抵押方丙公司首先主张实现抵押权,再向保证方丁公司主张保证债权。所以,此题的正确答案为D,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权请求丁公司分担。这里运用到法律知识,关于担保合同中有关担保责任的承担,按照优先权的原则,以及担保责任的分担,以及没有作出约定关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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