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4 567万股普通股,取得其持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形成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税法认定为免税合并。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差额为一项固定资产的增值。 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因该事项甲公司2017年合并报表中应( )。
A: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
B: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
C:不产生纳税差异
D:确认资本公积1 000万元
答案为B,由于这是一笔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乙公司的资产从6 000万变为7 000万,根据税法认定的原则,该1 000万的差额将被以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形式记录到甲、乙公司的合并报表中,税率为25%,因此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为250万元。此外,这里还运用了会计准则第41号的内容,即合并事项的记录,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