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2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2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2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3-03-02 19:28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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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2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202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2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

1.2022年3月1日张某购买该房屋所有权,其权利主张是否有效:

答: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而张某当时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故其权利主张是无效的。

题目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的有效性,运用了《合同法》第一十七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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