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于市区的鞭炮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鞭炮加工销售业务。
2021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受托为县城的乙公司加工一批鞭炮,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甲无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乙收回该批鞭炮后以不含税加工100万元出售。
(2)从另一鞭炮企业丙处购入鞭炮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本月领用了80%用于继续加工组合礼花弹。
(3)本月销售鞭炮产品,共取得零售销售额134.55万元。
(4)用100箱鞭炮和丁企业交换一台生产设备,已知此批鞭炮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25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
资料:鞭炮的适用税率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由于本题涉及的知识比较多,可以将问题拆解处理,按照题目的顺序分析即可:
(1)该鞭炮企业甲发生的业务为受托加工,因此应根据受托加工的会计处理原则,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的金额60万元是甲的成本,甲收取乙的加工费8万元即45万元是甲的收入。乙公司以不含税加工100万元出售,那么甲应该收入45万元,乙公司销售额55万元;
(2)此批鞭炮从另一鞭炮企业丙处购入,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25万元计算,根据适用税率15%计算,甲的成本应该计算的是含税价款,即含税金额 = 不含税金额*(1 + 税率) = 25万元*(1 + 15%) = 28.75万元;
(3)本月销售鞭炮产品,共取得零售销售额134.55万元,可得鞭炮企业甲本月的销售收入为134.55万元,应纳税收入为134.55万元 * 0.85 = 114.2775万元,纳税金额为114.2775万元 * 15% = 17.141625万元;
(4)甲企业用100箱鞭炮和丁企业交换一台生产设备,已知此批鞭炮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25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按照交易金额的平均值计算,甲的成本应算的是含税价款,即含税金额 = 不含税金额*(1 + 税率) = 25万元*(1 + 15%) = 28.75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知,甲的本月的总的收入为45+134.55+28.75=208.3万元,需要缴税的金额为17.14万元,本月的税后收入为208.3-17.14=191.16万元。




APP下载
考试Go微信小程序
会计搜题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