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7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1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

2023-03-06 18:51 来源:会计学堂
558

2020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7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1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20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20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20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20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是,A公司的管理人可以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出资,而D公司则可以要求管理人取回设备。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破产债务人及其股东补足缴纳股本的义务,故管理人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出资。而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务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应当由管理人收回,故D公司可要求管理人取回设备。

运用的知识:运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具体为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