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20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21年6月建成。2021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并向丁公司告知了货车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题目解析:根据上文可知,甲公司未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而甲公司应该先补缴的是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因此答案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运用知识:本题结合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概念,运用了民法中关于抵押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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