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飞公司是一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10亿股。2021年5月,公司拟发行新股。公司基本情况为:2018年至2020年,公司连续盈利,分别为4000 万、6 000 万、5 000万,期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分别为:500万、900万和600万。公司拟定了三种方案交由财务顾问审议:第一种方案,在深交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价格为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第二种方案,向老股东配股4亿股,由持股1%以下的小股东优先认配;第三种方案,向不超过40个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其中包括本公司股东新星科技,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财务顾问认为发行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经修改后,2021年5月18日,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第三种发行方案;共增发2亿股,其中新星科技原持有公司股份28%,本次向其增发1亿股,新星科技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随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增发事宜进行表决,股东张某提出新星科技不能参与表决,且在此次增发后将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新星科技认为此次增发只要经过其他股东表决同意且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可以不发出收购要约。早在5月中旬,市场就出现了腾飞公司发行新股的传闻,5月16日和17日,腾飞公司股票连续两天涨停。5月17日券交易所要求腾飞公司就股价异动进行说明,5月17日晚,腾飞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发行新股事项,目前尚未确定方案。5月16日何某之妻将股票账户全部亏本清仓,以涨停价买入腾飞公司股票1万股。同时,汇通基金公司准备了大量资金准备参与腾飞公司的定向增发,其旗下基金经理吴某参与讨论此次投资事宜会后,吴某告知其好友于某,于某当即购入腾飞公司股票1万股。7月1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腾飞公司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经查实,何某之妻与于某持有的腾飞公司股票均亏损2万元。证监会对二者进行处罚,二者均提出异议,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没有依据,且自己持有的股票并未获利。10月20日,何某之妻将持有的腾飞公司股票售出,获利3万元。董事会要求何某之妻将3万元交付给公司,何某之妻认为自己已经被证监会处罚,且公司没有理由要求其交付该获利。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何某之妻是否有义务将3万元获利交付给腾飞公司?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持股者在拥有证券后获得获利,应该将证券交付公司归还。因此,何某之妻有义务将3万元获利交付给腾飞公司。运用的知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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