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

2023-03-06 19:23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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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21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21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21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21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

(1)A公司提出了异议,最终人民法院受理了B公司的破产申请,这是因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因此不构成资不抵债,满足了破产清算条件。运用的知识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破产清算的条件和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

(2)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无效。运用的知识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九条,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破产清算完毕之日止,债务人除依法等于清算物以外,债务人有义务将其其他财产全部支付给债权人,因此属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认定为无效。

(3)管理人不允许F公司提走A公司存于仓库的产品,因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运用的知识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八条,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除等于清算物外,均不得设立担保、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属于对债权人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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