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A银行最终是否应该兑付庚公司?
答案:不应该兑付。
解析:根据《商业汇票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被背书人发现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有本人名称以外的字样,有权实行拒付;若被背书人栏原本未记载本人名称,有权实行拒付,但被背书人可要求印票人补记本人名称后兑付”,由此可见,A银行拒付庚公司的理由是合理的,因为庚公司在追索前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A银行可以拒付该汇票。此外,丙公司拒绝追索乙公司的理由也是合理的,因为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其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运用知识:本题主要运用了《商业汇票法》中关于拒付和补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