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于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业发出一份订购药材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乙企业于1月3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业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甲企业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药材价格下跌,甲企业遂于1月8日再次发函至乙企业,表示撤销其要约;1月14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假设正常情况下,乙企业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甲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23-03-06 20:07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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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于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业发出一份订购药材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乙企业于1月3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业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甲企业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药材价格下跌,甲企业遂于1月8日再次发函至乙企业,表示撤销其要约;1月14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假设正常情况下,乙企业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甲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于1月4日成立

B: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延承诺,该承诺有效

C: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

D: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撤销,导致原要约失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接受者的及时答复是合法要求,迟延答复只能有效推定接受,但是之前信件所表示的意思具备法律效力,迟到承诺只有在当时乙企业发函的回函没有被甲企业收到之前有效,但是算到回函最终被甲企业收到了,原要约已经失去法律效力,所以答案为C,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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