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2023-03-06 23:01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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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

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为C,因为丙不知情变更后的借款数额,因此无法承担保证债务,也就没有追偿的权利。运用的知识为民法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即责任人必须知晓被保证的行为,如果不知情,则不能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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